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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名称及课程代码编制细则

信息来源:教务处 发布时间:2026-10-03 浏览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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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,保障教学正常运行,实现课程信息的标准化、系统化和信息化,特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、专业(技能)课程(含专业基础课、专业核心课、专业拓展课)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(如实训、实习、毕业设计等)。

第三条 课程编制应遵循唯一性、系统性、可扩展性和简明性原则。每门课程应拥有唯一、固定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。

第二章 课程名称编制

第四条 课程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,能够反映课程的核心教学内容、性质和层次。课程中文名称要和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标准、教务系统完全一致。

第五条 课程命名规则如下:

(一)课程的中文名称使用规范汉语命名,不得使用不规范简写或缩写(如杜绝“课设”类表述)。

(二)课程在两个及以上学期独立开设、需逐级修读时,应以罗马字母 Ⅰ、Ⅱ、Ⅲ、Ⅳ 作为后缀加以标识,拉丁数字不得用英文大写字母 I、V 代替。

例:大学英语Ⅰ、大学英语Ⅱ

(三)课程名称尽量不使用括号;确需使用时,统一采用中文输入状态的全角括号(),不得使用英文半角括号()。

(四)不同专业群开设的岗位实习、毕业设计等专业实践环节,在课程名称后添加“(专业群简称)”,专业简称须按教务处统一规范执行。

例:《岗位实习(机电)》《毕业设计(会计)》

(五)名称中若含英文单词,除虚词外单词首字母大写,其余小写;若为单词缩写则全部大写。纯英文课程须同时配备对应的中文名称。

例:Java程序设计、Android平台应用与开发

(六)课程名称录入教务系统时,不得夹带半角或全角空格。

第六条 已开设课程的名称不得随意变更。确需变更的,须经教研室申请、系部审核、教务处批准,并按照新课程标准重新编制课程代码。

第三章 课程代码编制

第七条 课程代码由10位‘阿拉伯数字+大写英文字母’组合构成,各数字、字母的意义和编排规则为:

□  □  □  □  □  □  □  □  □  □

(一)第1、2位:开课部门编号

部门代码

部门名称

专业群

11

电子信息与传媒系

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群(简称:信息)

21

机电与汽车系

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群(简称:机电)

22

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群(简称:汽车)

31

建筑与园林系

园林技术专业群(简称:园林)

32

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群(简称:建筑)

41

经济与管理系

大数据与会计专业群(简称:会计)

51

旅游系

旅游管理专业群(简称:旅管)

61

生物与健康系

动物医养专业群(简称:动医)

62

健康服务专业群(简称:健康)

71

教育系

学前教育专业群(简称:学前教育)

72

英语教学研究室

81

基础教学部

体育、文综、理综教学研究室

82

马克思主义学院

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(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)教学研究室、思想道德与法治(形势与政策)教研室

83

教务处


84

学生处

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研究室、军事课

85

实验实训中心

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

注:如有群外专业的系部,其第2位代码在现有专业群代码按顺序增加。如机电与汽车系存在多个专业群外专业,开课部门编号依次为23、24...以此类推。

(二)第3位:课程层次编号

1—联合培养本科

3—专科

5—五年一贯制

7—二年制

9—四年制本科

0—微专业

(三)第4位:课程属性编号

编号

课程属性

0

公共基础课程

思想政治理论课

军事课

体育

英语

...

2

专业(技能)课程

专业基础课

4

专业核心课

6

专业拓展课

8

实践性教学课程

(四)第5位:课程性质编号

1 - 必修课

2 - 专业选修课

3 - 公共选修课

(五)第6位:课程类型编号

A - 理论教学(A类)

B - 理实一体课(B类)

C - 实践性教学环节(C类)

(六)第7位:不同学期开课区分码

1至9分别代表第1至第9学期,0代表第10学期。

(七)8-10位为课程序号

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编码,按001-999顺序编号,不可跳号。无论第3至7位如何变化,只要新增课程即新增顺序号。后3位顺序号在专业群或群外专业中,具有唯一性,不可重复。

第八条 编码管理要求

(一)公共课课程编码由教务处会同公共课课程开课单位确定。

(二)专业课课程编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,由开课单位进行编制。

(三)课程编码须具有唯一性,不同课程的编码必须不同。如同一开课部门不同专业的专业课顺序号的确定,应由开课单位统筹确定,并报教务处备案;多个教学部门开设的同一课程编码由教务处协调统一。同一课程名称只能有一个课程编码。

第九条 课程名称、课程属性、课程性质、课程类型、学分任一内容发生变更,课程代码须重新编制。课程取消后,对应编码予以保留,不得修改、废止或重新分配给其他课程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条 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一条 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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