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,保障教学正常运行,实现课程信息的标准化、系统化和信息化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、专业(技能)课程(含专业基础课、专业核心课、专业拓展课)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(如实训、实习、毕业设计等)。
第三条 课程编制应遵循唯一性、系统性、可扩展性和简明性原则。每门课程应拥有唯一、固定的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。
第二章 课程名称编制
第四条 课程使用统一规范的名称,能够反映课程的核心教学内容、性质和层次。课程中文名称要和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标准、教务系统完全一致。
第五条 课程命名规则如下:
(一)课程的中文名称使用规范汉语命名,不得使用不规范简写或缩写(如杜绝“课设”类表述)。
(二)课程在两个及以上学期独立开设、需逐级修读时,应以罗马字母 Ⅰ、Ⅱ、Ⅲ、Ⅳ 作为后缀加以标识,拉丁数字不得用英文大写字母 I、V 代替。
例:大学英语Ⅰ、大学英语Ⅱ
(三)课程名称尽量不使用括号;确需使用时,统一采用中文输入状态的全角括号(),不得使用英文半角括号()。
(四)不同专业群开设的岗位实习、毕业设计等专业实践环节,在课程名称后添加“(专业群简称)”,专业简称须按教务处统一规范执行。
例:《岗位实习(机电)》《毕业设计(会计)》
(五)名称中若含英文单词,除虚词外单词首字母大写,其余小写;若为单词缩写则全部大写。纯英文课程须同时配备对应的中文名称。
例:Java程序设计、Android平台应用与开发
(六)课程名称录入教务系统时,不得夹带半角或全角空格。
第六条 已开设课程的名称不得随意变更。确需变更的,须经教研室申请、系部审核、教务处批准,并按照新课程标准重新编制课程代码。
第三章 课程代码编制
第七条 课程代码由10位‘阿拉伯数字+大写英文字母’组合构成,各数字、字母的意义和编排规则为:
□ □ □ □ □ □ □ □ □ □
(一)第1、2位:开课部门编号
部门代码 | 部门名称 | 专业群 |
11 | 电子信息与传媒系 | 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群(简称:信息) |
21 | 机电与汽车系 |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群(简称:机电) |
22 | 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群(简称:汽车) | |
31 | 建筑与园林系 | 园林技术专业群(简称:园林) |
32 |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群(简称:建筑) | |
41 | 经济与管理系 |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群(简称:会计) |
51 | 旅游系 | 旅游管理专业群(简称:旅管) |
61 | 生物与健康系 | 动物医养专业群(简称:动医) |
62 | 健康服务专业群(简称:健康) | |
71 | 教育系 | 学前教育专业群(简称:学前教育) |
72 | 英语教学研究室 | |
81 | 基础教学部 | 体育、文综、理综教学研究室 |
82 | 马克思主义学院 |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(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)教学研究室、思想道德与法治(形势与政策)教研室 |
83 | 教务处 | |
84 | 学生处 | 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研究室、军事课 |
85 | 实验实训中心 | 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 |
注:如有群外专业的系部,其第2位代码在现有专业群代码按顺序增加。如机电与汽车系存在多个专业群外专业,开课部门编号依次为23、24...以此类推。
(二)第3位:课程层次编号
1—联合培养本科
3—专科
5—五年一贯制
7—二年制
9—四年制本科
0—微专业
(三)第4位:课程属性编号
编号 | 课程属性 | |
0 | 公共基础课程 | 思想政治理论课 |
军事课 | ||
体育 | ||
英语 | ||
... | ||
2 | 专业(技能)课程 | 专业基础课 |
4 | 专业核心课 | |
6 | 专业拓展课 | |
8 | 实践性教学课程 | |
(四)第5位:课程性质编号
1 - 必修课
2 - 专业选修课
3 - 公共选修课
(五)第6位:课程类型编号
A - 理论教学(A类)
B - 理实一体课(B类)
C - 实践性教学环节(C类)
(六)第7位:不同学期开课区分码
1至9分别代表第1至第9学期,0代表第10学期。
(七)8-10位为课程序号
采用3位阿拉伯数字编码,按001-999顺序编号,不可跳号。无论第3至7位如何变化,只要新增课程即新增顺序号。后3位顺序号在专业群或群外专业中,具有唯一性,不可重复。
第八条 编码管理要求
(一)公共课课程编码由教务处会同公共课课程开课单位确定。
(二)专业课课程编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,由开课单位进行编制。
(三)课程编码须具有唯一性,不同课程的编码必须不同。如同一开课部门不同专业的专业课顺序号的确定,应由开课单位统筹确定,并报教务处备案;多个教学部门开设的同一课程编码由教务处协调统一。同一课程名称只能有一个课程编码。
第九条 课程名称、课程属性、课程性质、课程类型、学分任一内容发生变更,课程代码须重新编制。课程取消后,对应编码予以保留,不得修改、废止或重新分配给其他课程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一条 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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